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进入制度塑造的“深水区”
翻开诉讼法的立法史,无论是民事诉讼法抑或行政诉讼法,它们在制定的原初时期,都没有将今天所理解的公益诉讼考虑在立法的范围之内,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莫不是以私益诉讼为原型而加以构建的.比如说,在诉讼主体的确定上,明确“直接利害关系人”是其内在的核心要素,任何与案件无关的人都被排斥在诉讼过程之外;以当事人地位平等和处分权主义、辩论权主义为核心的一系列诉讼原则的设定,也均以私益诉讼为适用的领域和场所.甚至包括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也主要在于保障私益主体平等进行诉讼对抗,防止审判权的异化变质等等.一句话,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离开私益诉讼这个核心概念,便无法得到准确的理解和恰当的运用.
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深水区
D926.3;TE122.2;P631
2018-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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