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理解与适用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7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共五章77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举证质证的准备、第三章“举证”、第四章“质证”、第五章“附则”.《指引》主要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刑诉改革意见》)等法律规定制定,针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特别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部署推进以来,检察机关出庭公诉工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围绕适应多层次诉讼体系需要,立足构建以庭前准备为基础,以当庭指控证实犯罪为核心,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公诉模式,就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的概念内涵、目标任务、遵循原则、基本要求、一般方法等进行了全面规定,为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为了便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指引》,现就《指引》制定背景、过程、主要内容等阐述如下.
人民检察院、理解与适用、工作指引、公诉人出庭、出庭举证
D925.2;R184;D8
2018-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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