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应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
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办理的全国首例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案件办理中出现的代表性问题也值得认真研究.
第一,检察机关提起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应以侵权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首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若侵权行为只是造成了他人私益的损害,没有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那么检察机关没有必要介入.其次,从立法目的看,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英烈保护公益诉讼的职能,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全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引导社会风尚.
民事公益诉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D925.1;D926.3;C914
2018-1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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