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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明标准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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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意味着侦查、起诉与审判都应当适用同一证明标准.司法实践表明,实行一元证明标准容易形成侦查中心主义,导致法庭审理流于形式,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符合刑事诉讼运行规律,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对此,有必要根据诉讼的不同阶段,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定罪量刑确定相应的证明标准.同时,针对案件性质、被告人认罪与否等不同情况,实行差异化的证明标准.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证明标准、一元化、差异化

DF73(诉讼法)

2018-1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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