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捕诉合一"的必要性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等改革叠加推进,检察权运行的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如何转型发展是检察机关直面的重大时代命题,而审查批准逮捕权(以下简称"逮捕权")和公诉权的配置问题更是普遍关注的焦点.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吉林省、湖北省、四川省、重庆市、海南省、广东省、湖南省等地一些检察机关探索将侦查监督与公诉部门合二为一,其中有的机构合并但捕诉仍分离运行,如湖南省泸溪县检察院;有的则是"捕诉合一",同一案件由同一名检察官承担审查逮捕、起诉职责,如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
司法体制改革、捕诉合一、必要性、改革背景
D926;D630.3;F272.92
2018-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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