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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类网络寻衅滋事案件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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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型寻衅滋事并非一项新罪名,是寻衅滋事罪在网络时代的不同表现形式.从刑事法律规范层面看,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解释》),对于网络寻衅滋事的两种主要情形进行了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相关网络犯罪司法认定方面法律规范缺失的问题.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编造、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四种情形予以规制.本文着重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类网络寻衅滋事案件的司法认定作些研究.

司法认定、网络寻衅滋事、虚假信息、信息类

D924.3;G206.3;TP393.08

2018-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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