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眼证据审查 精准指控犯罪——上海市首例欺诈发行债券案办案纪实
2018年1月31日,经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中恒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通公司")、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欺诈发行债券案依法公开宣判.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中恒通公司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等被告人三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该案的查处是整顿规范债券市场的风向标,不仅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据审查、欺诈发行、上海市、发行债券
D925.2;F832.51;F279.246
2018-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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