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公设辩护人"的价值与引入——以台湾地区公设辩护人制度运行为镜鉴
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基本前提,但基于一些侦查机关结案急迫、犯罪嫌疑人自身法律知识缺乏以及值班律师制度不足等原因,该自愿性有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未得到全面保障.借鉴台湾地区公设辩护人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提供自愿性保障措施,是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路径之一.
公设辩护人、认罪认罚、台湾地区、自愿
DF83(司法制度)
2018-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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