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名之争
为界分"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两个罪名,提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条文表述的涵盖力和科学性,使"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概念更加清晰明确,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将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两个罪名合并为"利用影响力收贿罪",避免罪名认知上的干扰;将其犯罪主体划分为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三种,不再限定于"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删除"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避免法律上的认识分歧;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规定为从重情节.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关系密切的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DF83(司法制度)
2018-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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