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现状与完善——以重庆市S区检察院办案实践为视角
加强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价值诠释和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接触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既全面审查侦查卷宗甚至直接介入侦查,也参与审理裁判,故有必要围绕检察机关展开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研究.笔者选取较有代表性的重庆市S区①检察院所办相关案件为样本进行统计分析.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及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文将"未成年被害人"界定为"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害人.
未成年被害人、被害人权益保护、现状与完善、检察院、保护现状、重庆市
D925.2;C913;D669.5
2018-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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