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相对不起诉之适用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认罪的重要激励措施就是“从宽处理”.从宽既应当包括实体法上的从宽,也应当包括程序法上的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充分发挥“程序从宽”的激励作用,构建有效的程序分流机制.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分流应当包括两个层面的分流:一是诉与不诉的案件分流,即是否将案件交付审判的起诉分流.二是审判程序的繁简分流.①目前学界对于审判程序的分流关注较多,而对审前程序分流的积极作用关注不足.鉴于此,本文就相对不起诉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适用展开论述,重新审视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积极价值,以期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试点和完善有所助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对不起诉
D925.2;D915.3;D926
2018-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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