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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犯罪化对刑法体系的建构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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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沙龙三位嘉宾将从轻微犯罪立法对刑法理论、犯罪体系和刑罚体系产生的影响等方面展开讨论,并对新时代语境下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等问题提出见解. 问题:如何评价违法行为犯罪化增多现象? 郑丽萍:自刑法修正案(七)始,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通过新增罪名、降低原有犯罪人罪条件,使一些原本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成为了犯罪.晚近刑法修改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变化或趋势,其一,在当今我国转型和各方面都快速发展的社会环境下,的确会出现一些虽然轻微但由于较常、较易发生,对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冲击的新的违法行为,需要刑法介入规制;其二,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原有的一些按照劳动教养处置的行为需要重新确定处罚方式,其中一部分相对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被纳入犯罪范畴,被以刑罚处之.除此以外,导致晚近轻微犯罪圈不断扩大的更深层的原因是刑法立法观念的转变,由过去仅注重事后惩罚,注重造成严重实害结果行为的规制的消极立法观,渐进转向重视事前预防,重视未造成实害结果或造成严重实害结果的轻微违法行为规制的积极或积极与消极并重的立法观.

行为犯罪化、刑法体系、违法行为

D924.11;F203.9;D631.5

2018-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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