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帮助行为的入罪化路径及其适用——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中心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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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帮助行为的入罪化路径及其适用——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中心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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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从司法解释开启了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先河,刑法修正案(九)又正式将部分可罚的网络帮助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增设了拒不执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个罪.其中,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最为典型的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的设立并不排除该行为仍然可以构成其他相关犯罪的共同犯罪,从而与其他相关犯罪形成想象竞合.在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情节是否严重的问题上,可以参考目前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网络帮助行为、帮助行为正犯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DF611(刑法)

华侨大学第一期科研启动费资助项目13SKBS120

2018-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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