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问题研究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从源头上提高报捕案件质量,推动建立新型良性互动检警关系,其目的在于以诉讼审查方式实现监督的程式化、案件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以下简称“提前介入”)的实质是检察监督权在侦查阶段对案件监督的深化,彰显了检察机关办案思维的转化,同时也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涉案证据由封闭的形式审查转向开放的实质审查的思路.对于提前介入机制,检察机关从实践层面开展了积极的探索,包括介入的案件类型、介入方式、法律效果等.但因缺乏可操作性以及规范化规定,提前介入的相关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笔者对有关问题展开论述.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介入侦查
D925.2
2018-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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