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检察监督机制的构建路径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2017年3月,福建省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态修复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代为履行义务人未有效履行生态修复协议的,可以根据协议所确认的义务,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代为履行义务人发出生态修复令,责令其切实完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作为生态修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福建省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首创并率先实行生态修复令机制.三明市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泰宁、大田、永安等地检察院发出全省首批19份生态修复令,取得积极成效.
检察监督、构建路径、监督机制
D926.34;D64;F279.23
2018-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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