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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发现”漏罪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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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关于“发现”漏罪的规定共有三处,一是第七十条规定的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二是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处理;三是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处理.对于“发现”的理解是准确适用漏罪处理相关规定(数罪并罚)的关键,其中刑法第七十条中的“发现”漏罪具有代表意义,笔者即以该条文展开分析.

司法适用

D924;K892;D633

2018-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7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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