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环节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
公诉环节对电子数据证据能力的审查不够全面,对其证明力的审查亦存在不足.解决这些问题,应重视电子数据的数字技术内涵,涉内容数据、附属数据、系统环境数据的基本构成,以及因存在、传输形式不同而产生的证明力差异,分别采取多维视角、系统思维和类别观念的审查方式.对电子数据证据能力或证明力有疑问的,可采取合法性补正、真实性强化措施,可依法适用相应的排除规则.
电子数据、数字技术、证据能力、证明力
DF83(司法制度)
2018-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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