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完善逻辑
内设机构作为检察权分解的组织体现,其改革应当遵循一定的理论逻辑,为检察权运行机制和检察管理体制的实现提供保障.只有遵循一定的理论逻辑,才能将具体形态的不同检察权能统合于规范的检察理论,避免实用主义、功利主义,防止内设机构改革中的偏颇和异化.转隶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是落实或配合检察价值变化在组织、机构、人员硬件方面的保障.由此,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至少要在以下方面做出回应:一是内设机构改革应准确把握检察权运行环境的整体变迁,笃行“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尽快转换检察工作理念;二是对未划转但与转隶职权有关的职能(侦查监督、控告、申诉等)进行重新规划;三是对新增职能或强化职能进行重新布陈,注重内设机构之间的化学功能整合;四是立足检察权在国家权力架构层面所需实现价值,注重制约性、监督、公益维护、人权保障之检察价值的平衡与整体实现,①找到检察发展支点,回归检察独特的固有属性.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
D926.3;D632.1;G258.6
2018-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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