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同步监督机制的构建——以S省N县检察院的改革实践为样本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监督节点和方式上并未作出具体要求.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立案决定的作出过程缺乏有效监督;在监督方式上,因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容易受公安机关报送内容的限制,进而产生一些监督盲区.刑事立案同步监督改革应将监督关口前移至公安机关受案环节,对立案、强制措施的适用等开展同步监督,重点解决监督滞后问题;设立驻派检察室、实行巡查制,拓宽监督信息渠道;推行提前介入侦查机制,坚持全面监督与突出重点相统一;丰富立案同步监督手段,确保监督职能有效实现.
刑事立案同步监督、提前介入、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
DF83(司法制度)
创新基金
2018-01-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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