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取证监督客观标准的构建——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切入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完善了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规制,但认定非法取证行为的客观标准仍较为模糊.审查起诉阶段侦查取证监督的客观标准应为: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提讯登记进行比对,并使用技术手段检查录音录像的完整性;明确“可验证的痛苦规则”的原则性规定与例外情形;监督戒具的使用应以限制功能为出发点;区分非法拘禁式的取证行为为前置型与后置型两种;以介入因素为标准考察刑讯逼供对重复性供述的影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客观标准、侦查监督
DF83(司法制度)
2017-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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