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合理、有效、协调的员额检察官退出制度
建立员额检察官退出制度是员额制改革的应有之义.在制度构建和运行中,应注意员额检察官的相对稳定性、对检察官监督管理的适度谦抑性、退出机制建构的正当性,并实现制度构建的协调性.应明确退出员额的不同情形并合理设置退出规范.被动退出的事由可分为客观性事由和评价性事由,并分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应慎重对待、处理任职回避、机构调整、检察官考核不达标等事由;应完善退出程序,实现适度的诉讼化,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与救济权;应注重退出规范与业绩考核评价、惩戒、员额流转等制度的协调衔接.
员额检察官、退出、离职、法定化
DF83(司法制度)
2017-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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