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入罪的检察规制——基于安徽省滁州市检察机关司法实践的考察
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成熟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具有本质不同,刑罚对于未成年人作用有限,且存在“标签效应”“交叉感染”等负面作用.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起诉裁量权可以过滤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现未成年人入罪的司法规制.然而,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利于未成年人入罪检察规制的问题,应当展开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理念、司法方式等刑事政策的理性思考,从实证的角度构建未成年人不起诉的应然工作机制.
未成年人犯罪、入罪、不起诉、检察规制
DF83(司法制度)
2017-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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