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犯罪中“同一种商品”怎样界定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公安机关在云南省昆明市王某经营的手机通讯店内,查获大量印有“VIVO”注册商标的充电宝、数据线、耳机、充电器、充电器插头、蓝牙耳机;查获大量印有“OPPO”注册商标的充电宝、耳机、蓝牙耳机、数据线、充电器、充电器插头;查获大量印有“小米”注册商标的充电宝.注册商标所有人维沃公司、欧珀公司、小米公司均确认未授权王某及其经营的手机通讯店销售以上商品.经鉴定,查获物品的价格合计190余万元人民币.
侵犯商标权犯罪、同一种商品
D923.43;D924.3;D924.33
2017-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