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认罪认罚的制度风险与排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虚假认罪认罚存在高发的法律风险,这是由言词证据的本质属性、认罪认罚从宽带来的利益诱惑、刑法行政犯的扩张、刑事司法既有不足等一系列原因综合促成.现有制度在虚假认罪认罚的审查上存在工作重心不对接、责任主体不明确、工作条件不具备等多重缺陷.应当发挥检察机关在虚假认罪认罚审查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完善工作方法、引导侦查取证等方法排除虚假认罪认罚潜在的风险.
检察机关、虚假认罪认罚、制度风险、机制构建
DF83(司法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2018-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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