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主要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诉前程序等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从立法上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予以明确.《决定》在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基础上,继续对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作出规定,即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民事公益诉讼中,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笔者根据检察机关试点工作情况,分析和考察诉前程序的制度价值和实践运行效果,细化诉前程序的相关规定,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相关工作提供经验.
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诉前程序
D925.1;D63;TP311.52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GJ2016C34
2018-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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