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限制适用探讨
我国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治理存在虚开行为认定过宽、定罪量刑标准过低的扩大适用问题.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保护法益应当坚持复合法益说,以是否危害国家税收利益作为认定的核心.在此基础上,我国应当限缩“虚开”的行为范围,在“货物、应税劳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的情况下区分作为行政违法的虚开和作为刑事犯罪的虚开,同时提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限制适用、保护法益、定罪量刑标准
DF623(刑法)
2017-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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