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勾结骗补行为的定性研究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的骗补行为提供帮助,是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但涉嫌具体罪名,应根据国家工作人员有无获取财物,获取财物的过程等具体情况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为特定关系人的骗补行为提供帮助或者与实施骗补行为的人约定事后瓜分骗补财物的,应认定为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收受财物后为他人的骗补行为提供帮助的,或者在为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事后收受骗补人财物的,应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仅为他人的骗补行为提供帮助,应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内外勾结、滥用职权、贪污罪、受贿罪、骗补
DF611(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FFX31
2017-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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