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主客观认定情形分析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食品安全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保障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保护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受侵害,惩治食品监管渎职犯罪,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九条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食品监管渎职罪、客观认定、情形分析、主客观
D924.393;B842.6;B016
2017-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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