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自陷危险的责任归属
在目前的我国司法实践中,当遇到被害人自陷危险的案件时,往往会笼统地归结为“被害人存在过错”,并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与传统理论在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所采用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直接相关,但无法对这种现象在刑法解释学上进行清晰地界定,更无法为从轻或减轻处罚提供可靠的理论根据.而在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为支撑构建起来的刑法解释学中,则可以对该问题进行系统性梳理.
被害人、责任归属
D925.2;G641;C913.5
2017-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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