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书面言词证据的效力规范——以台湾地区传闻证据规则为参考
2003年,因应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化的改革,台湾地区修正并增补了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明确引入传闻规则.该规则的引入在台湾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论争,实务部门对此也态度不一,反映了立法和实践的背离.通过对刑事传闻证据规则引入台湾地区后理论和实务界的一系列反馈进行分析,建议大陆在刑事书面言词证据的效力规范上,应吸取台湾地区的教训,做到规范体系化、标准明晰化、制度配套化.
书面言词证据、传闻证据、证据能力
DF83(司法制度)
2017-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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