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法定刑应增设财产刑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是,挪用公款罪的法定刑局限于人身自由刑,并未配置财产刑,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完善挪用公款罪法定刑配置.
挪用公款罪、法定刑、财产刑
D924.392;K242;F830.91
2017-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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