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建议制度设计
听取意见建议制度应定位于平等主体间的个案理性讨论机制,制度性质应明确为具有软法效力的非正式制度.应根据该制度目的、功能、定位与性质,确定其适用范围以重大疑难案件为主但不限于此;应将该制度启动权赋予公安机关;应将该制度运行机制分为三个层级,由启动主体选择适用.在程序设计中,应借鉴哈贝马斯商谈理论,创设四项程序性规则,以保证讨论的理性化和讨论结果的可接受性.检察机关应注意避免思想上过度重视配合、行动上过度介入侦查的错误倾向.
听取意见建议、案件范围、启动程序、效力
DF83(司法制度)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专题调研和理论研究课题SD2015C11
2017-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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