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职责行为介入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影响
国家具有保障公众安全的职能,因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具有保障特定领域内公众安全的法定职责.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或者行为实施完毕但危险状态仍在持续时,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基于法律义务而介入犯罪的发展过程,其自身被害的结果可以被实行行为之规范风险和事实风险所涵盖时,则成为犯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如果被害人实施职责行为时不具有导致自身被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则介入的职责行为不具有中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效果.
因果关系、被害人、职责、风险、过错
DF83(司法制度)
2017-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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