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茧抽丝排除非法证据——办理沈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再审案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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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茧抽丝排除非法证据——办理沈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再审案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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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已经再审改判无罪,再次回顾案情,依然值得反思.原审认定:沈某某系林某甲、林某乙舅舅,案发当晚20时许,沈某某酒后带林某甲找江某某为林家做喜宴,遭江某某拒绝后心怀不满.当晚22时30分,林某甲驾车载沈某某、林某乙至江某某家附近,由沈某某负责望风,林某甲、林某乙至江某某家屋后水泥路上,林某甲首先拳击江某某面部,后林某乙持刀将江某某右手等部位砍伤.经鉴定,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判决认定沈某某等三人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林某乙一年零一个月、沈某某一年.沈某某等三人提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沈某某等人以没有犯罪、有罪口供系刑讯逼供取得等为由持续申诉,江苏省高级法院决定再审并开庭审理,江苏省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席法庭.

寻衅滋事、排除非法证据

D924.3;D920.4;D699.8

2017-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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