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人员”出庭问题研究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的决定性作用,因此在客观上要求提高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以下简称“四类人员”)的出庭比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为“四类人员”出庭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实践中“四类人员”出庭的案件比例依然较低.笔者拟以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四类人员”出庭实践为例,略陈管见.
四类人
I206.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BFX085
2017-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