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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挪用公款罪中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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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系一行为触犯数罪的想象竞合.挪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的应解释为挪用公款罪的“情节严重”.挪用公款罪的“情节严重”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存在形式逻辑以及规范适用上的交叉关系.当“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其法定刑上限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下限,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情节严重”是指其他情形,其法定刑的上限应依据刑法第四十五条确定为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加重罪状、想象竞合

DF636(刑法)

2017-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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