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私募债券行为的刑法适用
私募债券与公募债券在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条件、转让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信息披露对投资者利益保护至关重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适用于欺诈发行私募债券行为,没有超出该条文的文义范围,符合设立该罪名的立法目的.对情节严重的欺诈发行私募债券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充分考虑私募债券发行的特点,综合判断欺诈发行行为对投资决策者的影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与欺诈发行公募债券相区别的立案追诉标准,使对两者的刑事处罚具有相当性.
私募债券、欺诈发行、刑法适用、立案追诉标准
DF83(司法制度)
2017-04-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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