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改革实践中的关系平衡
在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践中,应坚持检察制度基本原理和检察工作基本规律相结合,力求实现关系平衡,保障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应通过扩大检察官授权范围和优化权力运行方式,做到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相对独立之间的平衡;通过深化检察权与检察事务权分离、发挥内设机构与办案组织合力的方式,实现内设机构和办案组织间的平衡;通过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和发挥检察官助理辅助作用相结合的方式,衡平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的关系;通过明确监督管理与指挥指令的界限、适当分离案件管理和案件办理等方式,实现对检察官授权与控权之间的平衡.
司法责任制、检察一体化、内设机构、办案组织
DF83(司法制度)
2017-03-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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