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三位一体”生态检察监督体系
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是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的应有之义.环境资源保护关乎千秋万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承担好这一重大公共利益保护者的职责,积极探索如何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公共权力行使,维护人民生态权利,保障社会生态福利,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良好效果.
检察监督、监督体系、三位一体
D926.34;D630.9;F275
2017-03-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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