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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特殊案件”范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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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为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为贯彻落实《决定》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2015年2月印发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规定,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由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特殊类型案件由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的诉讼格局,完善司法管辖体制.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如何确定

D925.2;D926.3;F406.72

2017-03-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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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

1004-4043

11-1451/D

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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