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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委托”受托人当属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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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办渎职犯罪案件中,经常会出现渎职犯罪嫌疑人履行行政管理职权是经“二次委托”的情形.所谓“二次委托”,是指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因被管理事项具有一定专业性和技术性,需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来行使具体行政管理行为的一种授权方式.

犯罪主体、受托人、渎职罪

D924.393;F830.8;F272.92

2017-0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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