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运行分析——以桂林市检察机关办案实践为样本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及其司法解释构成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的基本框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必须采取个别化的司法对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关系涉罪未成年人是否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及司法程序是否回流,对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和行刑均产生很大影响.但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首次入法,无论立法还是司法上都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2013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检察机关的办案数据为基础,分析检察环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运行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和保障社会调查制度良性运行的建议.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检察机关、运行分析、报告制度、桂林市
D925.2;D669.5;C913.5
2017-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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