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秘密“收回”出租车辆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韩某与河南金基租车公司(以下简称“金基公司”)签订了投资托管理财合同,约定韩某出资10万元购车交由该公司管理.合同期限三年,公司每月向韩某支付投资收益1400元,到期后韩某可选择要车或返还一定比例的现金.金基公司将车辆租给张某,约定张某支付14万元租车押金后,每月向金基公司交纳租金2000元.2015年金基公司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韩某无法向金基公司追回租出车辆.曾为金基公司员工的陈某看到了“商机”,便利用自己掌握的投资客户信息,与韩某约定由韩某出具委托书,自己组织民间“收车队”将其车辆“合法收回”,由韩某支付收车费用1.3万元.
出租车、构成犯罪
U492.434;F572.71;TP311.52
2016-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4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