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认识误区
关于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和办案组织完善,目前理论上和实务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模糊和误区,亟待澄清.
一、正确认识“大部制”改革的内在限度
“大部制”改革应当注意其内在限度:一是注意“大部制”改革不宜“一刀切”,而应当分类别、分层级实行,即原则上“大院部门制、小院大部制”,“基层大部制、省市级部门制”;二是注意把握改革的进度.对于目前已经达成共识的方案,如将反贪、反渎、预防整合为一个部门,可以先试先改,但对于争议较大的“捕诉合一”、诉讼监督部门等,则最好先进行充分的理论论证和试点,而不宜一步到位.
认识误区
F2;G434;G640
2016-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