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犯概念于台湾地区实务之运用
台湾地区自1935年施行的“刑法”,于2005年进行“刑法”总则重大修正,并于2006年7月1日施行.修正重点之一,系连续犯与常业犯之废除.刑法界对于连续犯废除后有关罪数判断所面临的重大困扰或争议问题,主要在于旧法时期因连续犯以一罪论之规定,许多案件在旧法时期原以连续犯论处,惟在新法废除连续犯的情形下,原先旧法论以连续犯之案件,在新法时期如径论以实质竞合犯予以数罪并罚而仍具有合理性者,尚不产生适用上疑义;倘其结果显失合理者,则实务及学界争议难免.因此,实务界多有主张适度或扩大运用集合犯或接续犯概念之看法;惟集合犯概念能否运用及如何运用之问题,自新法施行以来,一再困扰实务,有待进一步省思.
台湾地区、集合犯
D924.11;G633.3;D675.8
2016-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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