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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谋利要件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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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后,尽管法律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在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认识分歧.主观要件说认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只是受贿人的意图或动机,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因此“谋取不正当利益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①客观要件说认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无论受贿人对请托人仅是进行许诺,还是受贿人已经着手实施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且不正当利益已经实现,都是一种客观外化的行为,应当是一种客观要件.②在实践中,对同一事实因对谋利要件的不同理解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本文拟从司法认定的角度对谋利要件的属性进行辨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D924.392;D920.4;D924

2016-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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