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辨析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成立的主观要素.与不断加大行贿犯罪惩治力度的刑事政策相呼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了扩大解释.然而,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仍存在诸多误区.虽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作实质把握,但在具体认定中,利益的归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违规违法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谋取利益与给付财物之间是否需有对应关系等都应作具体分析.
行贿罪、不正当利益、贿赂犯罪
DF636(刑法)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2SFB2026
2016-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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