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主观方面事实证明中的口供补强
在刑事主观方面事实证明中,口供是否需要补强不能一概而论.对于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过失的证明,口供不需要补强.对于目的犯中的目的、特定明知以及部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证明,庭审外供述原则上应当一律要求补强,当兼顾诉讼效率时,对轻罪案件可以不要求补强,但对重罪案件必须要求补强;庭审中供述由于真实性较强,不要求补强.对部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证明,需要运用其他证据和口供,共同证明主观方面事实.
刑事主观事实、口供、补强规则
DF83(司法制度)
2016-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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