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与价值——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思考
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作为审前准备程序,因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疏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模糊,致使其功能与价值尚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发挥.目前,我国刑事庭前会议程序意义不明朗导致对其的价值定位不清,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如何解决产生分歧.但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来看,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是与开庭前的准备制度作为一体来安排的.如果希望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形成更具实质性与权威性的程序处理决定,需要充分关注并回应辩方诉求,促进庭审的对抗化、平等化与集中化的考虑.因此,为了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刑事庭前会议应当作为有别于开庭前准备程序的独立程序并应以控辩双方共识为基础,根据不同意见采用不同的裁决程序,以便发挥刑事庭前会议的制度功能与程序的协调功能.
刑事庭前会议、审判中心、诉讼制度、功能、价值
DF71(诉讼法)
2016-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