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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理解与适用

引用
2015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批复》的相关规定,现就《批复》的制定背景、经过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批复》的制定背景和过程 为了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2005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明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人民检察院、理解与适用、不起诉

D925.2;D669.5;TP311.52

2016-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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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

1004-4043

11-1451/D

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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